集裝箱封條管理

    5.1 鉛封檢查與交接

  5.1.1 船務公司負責鉛封的接收、保管、發放、監管和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鉛封的追蹤記錄,以及與當地海關的溝通事宜。

  5.1.2集裝箱到達公司後,貨櫃車駕駛員負責填寫《裝箱單》上安全封條的集裝箱號和鉛封號,並將單據與鉛封交於計數員,鉛封必須達到或高於ISO/PAS 17712強度要求。監櫃人員檢查根據駕駛員出具的封條標准報告檢查其提供的封條是否符合標准要求,且觀察其外觀是否有明顯缺陷。

  5.2鉛封的使用

  5.2.1貨物及備件全部裝櫃,確認無誤後,由保安封條外貿業務員利用數碼相機對鉛封進行拍照(照片應清晰顯示鉛封號)。監櫃人員與記數員一起進行封櫃,為了安全起見和海關的要求鉛封必須鎖在從左至右第三竿上,鉛封後須用力拉鉛封確定是否牢固。

  5.2.2 已加封的貨櫃車,原則上不得拆封。因特殊情況需開櫃時,必須說明原因,並報告倉庫負責人及裝車隊負責人,負責人通知外貿部相應業務員,由外貿業務員與顧客協商,確定可拆封時,在監櫃員的監督下方可開櫃,並詳細記錄開櫃情況。

  5.3鉛封記錄:裝櫃完畢後,計數員須再次核對鉛封號防偽標籤是否與《裝箱單》上的鉛封號一致,並負責記錄鉛封的使用和更換記錄。

  5.4鉛封異常處理

  5.4.1當鉛封號與《裝箱單》上的鉛封號不相符時,如母或數字與填寫不一致或鉛封字跡模糊,應立即報告倉庫負責人與裝車隊負責人,負責人通知外貿部相應業務員,由外貿部與船務公司取得聯系,船務主管在接到封條異樣的報告後,要立即與海關部門或執法機關取得聯系,在負責人與駕駛員一起確認後修改《裝箱單》信息並加蓋《。。。》公章。

  5.4.2當鉛封出現質量問題時,如:鉛封鎖不上、鎖上後一拉就開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倉庫負責人及裝車隊負責人,負責人與駕駛員檢查確認後啟用駕駛人員攜帶的臨時鉛封進行封櫃,並由外貿部與船務公司取得聯系並告知鉛封更換信息,船務公司需及時與海關或執法機關取得聯系,計數人員記錄更換數據,負責人與駕駛員在《裝箱單》上填寫實際鉛封號簽字並加蓋公章。

  5.4.3鉛封出現明顯人為破壞痕跡時,應及時通知倉庫負責人及裝車隊負責人,負責人通知外貿部相應業務員,由外貿部直接與船務公司取得聯系,船務主管在接到封條異樣的報告後,要立即與海關部門或執法機關取得聯系,並負責問題的追蹤直至問題的解決(封條更換確認)。

  5.4.4當出現鉛封位置錯誤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倉庫負責人及裝保全封條車隊負責人,負責人通知外貿部相應業務員,由外貿部直接與船務公司取得聯系,船務主管在接到封條異樣的報告後,要立即與海關部門或執法機關取得聯系,並負責問題的追蹤直至問題的解決(封條更換確認)。

  5.5.5當出現無鉛封的情況時,對於無鉛封的貨櫃不得放行,應及時通知倉庫負責人及裝車隊負責人,負責人通知外貿部相應業務員,由外貿部直接與船貨櫃封條務公司取得聯系,船務主管在接到封條異樣的報告後,要立即與海關部門或執法機關取得聯系,並負責問題的追蹤直至問題的解決。

  5.5.6當出現《裝箱單》上無鉛封號時,應及時通知倉庫負責人及裝車隊負責人,負責人通知外貿部相應業務員,由外貿部直接與船務公司取得聯系,船務主管在接到封條異樣的報告後,要立即與海關部門或執法機關取得聯系,並負責問題的追蹤直至問題的解決。

  5.5.7當出現《裝箱單》上鉛封信息有明顯塗改過的痕跡時,應及時通知倉庫負責人及裝車隊負責人,負責人通知外貿部相應業務員,由外貿部直接與船務公司聯系並確認,讓其出具保函,船務主管在接到封條異樣的報告後,要立即與海關部門或執法機關取得聯系,並負責問題的追蹤直至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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